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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到底是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还是“可撤销、变更的法律行为”?

祝** 香港-市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24 18:25:54 2536人阅读

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到底是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还是“可撤销、变更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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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受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0-08-24 18:2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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