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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四十条的不可抗力,特殊情况,都指哪些

夏** 四川-成都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4 06:39:27 442人阅读

行政诉讼法四十条的不可抗力,特殊情况,都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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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2020-08-24 06:4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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