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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将公司股份转移给另外股东了,算恶意转移吗?

李** 江苏-镇江 离婚咨询 2020.08.23 12:45:59 354人阅读

离婚前将公司股份转移给另外股东了,算恶意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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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转让需具备的条件可借鉴有限公司股份需要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公司的成立、发展有赖于股东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可在转让其股份时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是不相同的,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交易中心任意出售自己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或出资时,应当:  首先应当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手段,目的是保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良好合作关系。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在同等条件下实现。我国公司法“同等条件”是指同样的价格条件下,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向外转让股份必须经以下步骤:  
A、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B、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C、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D、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股份的过户:股东确定了受让方后,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股份价金,如果该受让方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转让的实际价金应当是不低于股份转让申请书上拟定的价格,如果低于该拟定的价金,等于其他股东还可以实行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就新的价格重新征求其他股东的购买意见才能对外转让,股东应当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的权属和权能的转让。

【法律意见】
开庭审理后判决前被告转移资产,致使名下没有资产,无法执行,债权人有权向要求撤销被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离婚一方恶意转移公司股权市场经济的繁荣,民众参与市场经营的门槛日益降低,一般公众很容易便可申请开立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公司。同时,大多数公司为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作为机制之一,会给优秀员工配股。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后,高层员工持有原始股。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股东的持股比例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给当事者隐匿、转移公司股份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外衣。
二、怎么应对股权转移针对上述这些情形,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应对公司股份隐匿、转移:
1.在门户搜索网站,输人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为股东的公司宣传信息,之后根据该公司的名称查询工商登记档案,以核查配偶的股份情况。
2.对于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否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3.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
4.经查实已经转移的,查实股份受让对象及转让金额,以明显低价转让公司股份的,可要求赔偿。是否低价可参照公司当年及近几年的公司年度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反映。必要时,申请审计。
5.在离婚争议期间,发现配偶可能恶意转移公司股份的,申请对公司股份进行保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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