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强制学生剪头发是没有法律保证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师在放学后把学生留下来,如果是正常的补课、教育和辅导,就不违法,如果让学生有感觉到被歧视、加重其学习负担,甚至是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那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现在很多孩子的心里能力承受度低,会因为一些小事想不开而选择自杀的方式“解脱”,如果孩子在学校自杀身亡了,而学校没有什么不妥当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案情介绍:李某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尖子生,平时学习成绩一直位于全班第一,但是在最近的一次期末考试中,由于其发挥失常,成绩下降至全班第十。老师虽然对李某进行了开导,让他不要因为学习成绩的一时失利而气馁,但李某仍想不开跳楼自杀了。李某父母非常伤心,认为学校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5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在本案中,学校在此自杀事件中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李某进行了鼓励和教导,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父母作为家长,不应将其孩子自杀的责任推到学校身上。法条链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人身损害赔偿是最为常见的诉讼案由之一,人身损害赔偿法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那么身损害赔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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