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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强迫学生跑操违法吗

邓** 河北-衡水 学校侵权咨询 2020.08.23 10:42:21 13461人阅读

学校强迫学生跑操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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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学校强迫学生跑操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在校内打球受伤,学校要负责任吗一般来说,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也存在学校无责任的情况,那就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设施,篮球场场地平整,而且打球受伤原因是因为运动身体接触导致的意外,这种情况学生是需要自己承担责任的。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呢实际上家长在维权时,可以通过一些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等。此外,教育部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12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例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学校出现12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2020-08-23 10:43:21 回复

学校强制学生剪头发是没有法律保证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师在放学后把学生留下来,如果是正常的补课、教育和辅导,就不违法,如果让学生有感觉到被歧视、加重其学习负担,甚至是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那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现在很多孩子的心里能力承受度低,会因为一些小事想不开而选择自杀的方式“解脱”,如果孩子在学校自杀身亡了,而学校没有什么不妥当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案情介绍:李某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尖子生,平时学习成绩一直位于全班第一,但是在最近的一次期末考试中,由于其发挥失常,成绩下降至全班第十。老师虽然对李某进行了开导,让他不要因为学习成绩的一时失利而气馁,但李某仍想不开跳楼自杀了。李某父母非常伤心,认为学校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5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在本案中,学校在此自杀事件中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李某进行了鼓励和教导,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父母作为家长,不应将其孩子自杀的责任推到学校身上。法条链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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