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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发票

陈** 河北-唐山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8.21 01:00:49 304人阅读

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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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需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既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电力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因此,青苗补偿费不需开发票。
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应该取得何种票据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因此,养猪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养猪场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020-08-21 01:02:49 回复

把这个批复给法官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近来,一些高级人民就人民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人民依据原告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亥阀忿合莜骨冯摊辅揩。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申请查询的,人民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我以前也遇过同样的事,法官也是以同样拆迁理由不给公告送达,最后好不容易找到这个批复,给了法官,屁都没支一声就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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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拆迁补偿款发放时需要审核合同吗?

    专业解答拆迁补偿款发放时需要审核合同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可以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补偿事项达成一致,并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么在对房屋发放拆迁补偿款的时候,就需要审核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具体的拆迁补偿款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2024.09.08 20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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