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质权的有效成立需以质物移交占有为生效要件,因此,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不具备设定质权的要件。因而,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前,亦有可能设定质权,其效力如何笔者认为,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前而设定质权,其质权的效力属待定状态,若出卖人予以追认或买方其后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则质权有效,并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反之,则质权无效,不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的是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则该质权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2020-08-20 17:25:2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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