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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怎样在法庭上出示

史* 湖北-黄冈 其他咨询 2020.08.20 06:36:36 407人阅读

电子证据怎样在法庭上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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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电子邮件应由举证一方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计算机和网络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许多业务也需要依托网络,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可以在解决矛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公民普遍都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很少有人认识到。最后张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到及时保留证据,防止电子证据的第一手资料流失,造成取证的困难。

2020-08-20 06:37:3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电子证据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提交。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电子证据在当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种证据的展示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出示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
2、在展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数据展示原则。原则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电子证据原件的内容,在展示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时,应当配以可识别的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实。

二,必要性许可原则。对于特殊举证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辅助庭审应当作必要性许可

三,充分质证原则。一方面,如遇辩护方对控方展示的电子证据有疑问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方关于对该电子证据的质疑,并有针对性的向法庭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经相关机关许可,由其采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应当对采集和固定的方法、经过,以及是否经过鉴定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电子证据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提交。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电子证据在当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种证据的展示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出示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
2、在展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数据展示原则。原则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电子证据原件的内容,在展示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时,应当配以可识别的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实。

二,必要性许可原则。对于特殊举证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辅助庭审应当作必要性许可

三,充分质证原则。一方面,如遇辩护方对控方展示的电子证据有疑问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方关于对该电子证据的质疑,并有针对性的向法庭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经相关机关许可,由其采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应当对采集和固定的方法、经过,以及是否经过鉴定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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