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的规定,至少应该综合以下几种因素:
首先,“违约造成的损失”是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次,应考量合同的履行程度。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别。再次,应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违约责任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赋予违约方以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和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同时,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就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为对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更为了解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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