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并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应该继续承担。 为加强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防止子女的合法权益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损害,《》第36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不能以离婚为借口而拒绝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借口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至于其他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权等,同样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2020-08-11 12:43:38 回复专业解答继子关系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因为它是基于配偶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建立的。所以,离婚了也不一定会让继子关系消失,除非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这种关系。
专业解答不需要。只有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适用于亲生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有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专业解答可以。但是是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或者是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子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专业解答法定情形:(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