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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贷款所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是说,除婚前协议买的房,离婚时双方协议解决外,贷款买房时,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所以,离婚后,因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所买的房应由其继续持有并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0-08-10 10:19: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