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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离婚了,我们两个原有一套共同的房产,我留给老公跟孩子了。但这套房子我也是出了钱的,老公是否应该给我一些补偿,我想知道离婚房屋买卖纠纷增值部分怎么判?
针对增值部分,法院会判决由房屋所有的一方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额,具体的金额应当等于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时的价值,除以总的年数,再乘以婚姻关系存续的年数,再除以2。
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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