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是开公司的,前段时间由于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触犯了一些法律,现在工商部门要对他进行处罚了,所以请问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是怎么样的?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行政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调查检查措施,如强制索取和复制账簿档案的调查措施、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措施和为保全证据采取的扣押措施;
(2)防止和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如对醉酒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强制人身约束措施、对患有造成社会危害疾病人员的强制隔离和治疗措施、停止使用造成社会危害的设备的查封措施;
(3)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强制措施,如临时征用交通工具的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措施。前三类措施都具有急迫和暂时的性质,需要由行政机关立即和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才能达到维护法律实施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属于这里讨论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范畴。不需要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首先通过行政责令改正、行政督促劝告后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以使用代执行等替代措施,并且不至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制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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