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再婚夫妻为了避免日后房产纠纷,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男方自筹资金购买,女方未出资),二婚夫妻双方做了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上注明共有情况为男方单独所有。男方去世后,男方子女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被告知夫妻双方做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后,没有前往该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男方子女只能继承男方享有的50%产权。不能用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声明和遗嘱公证声明办理另外50%房产继承,除非女方办理将剩余50%赠予给男方子女的公证和过户手续以后才能整体过户。 请问1.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而且已注明男方单独所有,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程中,也未提示男女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登记备案。那么不动产权证办理过程是否等同于已经告知不动产权管理中心夫妻财产分割情况? 2.如果走行政诉讼,起诉不动产登记中心,让他们承认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的有效性,并要求不动产管理中心依据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诉讼费用是各承担各自的,还是由败诉一方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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