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即要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应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也应予以记载。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实际出资人或股权受让人并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此即出现了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而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进一步进行了确认,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工商登记情况而断定的股东身份之有无,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此外,还有一些内部的原因,公司没有给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也没有记载或变更,这进一步增大了对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难度。我们认为,在事实调查或审查有关证据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有没有对公司实际的出资事实;二是有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三是有没有参与经营的行为;四是隐名股东是否被其他股东知晓;五是其他股东是否对隐名股东之身份提出过异议。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是就公司内部而言,无论如何,除非第三人明确知晓该隐名股东之身份,否则不能对外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020-07-13 11:06:25 回复
咨询我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只适用于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纠纷,至于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地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调人合性,即公司股东之间相互信任。
2020-07-13 11:17:25 回复
咨询我
当然有权利转让。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2020-07-13 11:22: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