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房屋价格今年持续上涨,卖方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房屋还未过户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恶意反悔违约,从而引起房屋买卖纠纷,那么房屋买卖中的卖房毁约应该负哪些相关责任?大家可以通过哪些手段进行合理维权,给出几个办法。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首先、因为合同有约定违约金,那么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有交定金的话,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没超过合同总金额20%的部分)。
第三、可以要求其返还定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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