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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亲戚在工作中,公司的设备被偷走,公安局对于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锁定,被逮捕和了起诉了。对这件事很好奇,想咨询一下,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有什么要求?法院什么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院对被执行人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5)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6)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7)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继续执行。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三)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的具体授权;(四)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也不得由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
专业解答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强制性手段。其具体运作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向司法机构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之后,可获准在无需遭受羁押之苦的前提下,继续等候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确保被告方能够按时出席审讯听证会,从而更好地履行受审义务;与此同时,也有助于舒缓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承受的繁重工作压力。
专业解答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得以实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若对尚未逮捕或已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欲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活动,则可依规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随时听候传讯,以及时恢复其人身自由,此即为取保候审。该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专业解答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地点取保候审乃是一项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遵循于相关的法律准则。它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该强制措施。
专业解答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乃刑事司法领域中常用的一项强制性法律措施,意为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有权要求涉案人员提供相应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换取由侦查机构开具的保证书,以此确保其不会在接受调查期间有任何形式的逃避行为或者对案件的正常侦办形成干扰,同时还需随时听从传唤并按时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专业解答关于撤销强制措施的操作办法:1、委托人,即犯罪嫌疑人员、被告、其指定代表人和近亲属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请求之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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