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贵州法律咨询 > 黔东南法律咨询 > 黔东南人身侵权法律咨询 > 钓鱼回来走路手拿鱼竿触电身亡。

钓鱼回来走路手拿鱼竿触电身亡。

ask****162 贵州-黔东南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6.27 02:33:46 433人阅读

钓鱼回来走路手拿鱼竿触电身亡。

其他人都在看:
黔东南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黔东南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压线正在输电,显然是危险作业;你儿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因此,供电局是有责任的。  
二、如何判断是不是高压电的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供电局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如果是高压电,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可能符合国家标准,也可能作出了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的规定,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李某家属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禁止垂钓的标志,供电局更要承担责任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供电局在鱼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本身就存在过错。如果有标志,你儿子还去钓鱼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2020-06-27 02:40:46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