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收购了一家公司,昨天有一名员工来找我要加班费,我没给。今天劳动局来找我说要我发,我想问一下这是否是我的义务,仲裁庭能否裁决案外人承担义务?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上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也符合《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承认双重和多重劳动关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020-06-20 11:24:12 回复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仲裁委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材料。但仲裁委仅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并不妥当。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被调查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等不得而知,且无法对此进行质证。
其次,仲裁委完全采纳劳动保障监察的材料作为定案依据,与其行使的准司法权所具有的“司法审查”基本功能不相符合。再次,仲裁委舍近求远,不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调查。而采纳间接调查笔录,其公正性易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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