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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元月份再次捕捞银鱼10斤现渔船被渔政站扣留至今,我会被定为非法捕水产品罪吗?

180****2783 江苏-宿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01.15 17:47:05 1474人阅读

您好:我在禁捕期捕银鱼10公斤,2015年12月份被处罚5000元,2016年元月份再次捕捞银鱼10斤现渔船被渔政站扣留至今,我会被定为非法捕水产品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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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问题,请参考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以上就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内容。要注意的是,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如果您有亲戚朋友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吃官司,请务必请律师为其辩护,才能尽量减少刑责。

2019-06-07 10:55:14 回复

 一、在休渔期捕鱼,最高可以处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的,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的,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一般在3年以下量刑,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提供法律帮助,收集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争取获得缓刑,需要进一步帮忙和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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