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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入股的公司出现股权代持的纠纷,想求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方法

林** 河南-洛阳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6.09 15:38:56 372人阅读

这些年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股东之间会选择股权代持的现象。而我公司的张某和周某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让周某代持张某在公司的股权,之后的股资等等都是由周某全权负责,周某就想确认登记该股份,张某却不愿,就想咨询一下怎么能让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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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想要将隐名股东转化为显明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怎么做呢?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020-09-30 04:4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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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

2020-06-09 15:4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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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与周某的纠纷,隐名股东“显名化”无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来。该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至少要公司里半数股东都同意才可。

2020-06-09 15:4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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