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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以拍艺术照的借口最后拍了一些裸照这

158****2251 河南-郑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6.01 22:24:18 372人阅读

摄影师以拍艺术照的借口最后拍了一些裸照这种属于什么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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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和平区 咨询解答:28002条

你好,是否经过你同意拍这些照片。如果没有经过你同意可以要求删除。

2020-06-02 09:07:39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3074条

你可以要求对方删除!!!!

2020-06-02 11:56:33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请详说,方便为你更好地解答。

2020-06-02 09:28:23 回复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除了名誉权、身体健康权等之外,我国对于“隐私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纳入“一般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人格权享有保护原则。他提醒消费者,在拍摄照片之前,要与影楼签订合同,保证底片必须销毁,不能以任何途径外泄,如果违约罚款多少元等。如果发现外泄,消费者可以状告影楼违约,要求精神赔偿,因为国家对于违约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如果未签订合同,只是状告影楼侵犯隐私权,则不太好界定,因为国家对于隐私权目前保护得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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