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是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规定,胡妈妈先前所立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其后来立的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还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从形式上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对于本案来说,当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所涉及的范围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老人在设立遗嘱时把夫妻双方的财产都包括在遗嘱范围内,这种做法是存在法律瑕疵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出个人合法财产的遗嘱,超出部分应当被认为无效。
2020-09-29 22:27:3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