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后,等待了一段时间,裁决书终于下来了并且很快拿到了自己应得的报酬,我之前的工资数额超过个人税起征点,需要缴税,裁决书下来后我拿到钱了,仲裁裁决的数额包括税金吗?
无论是劳动关系存续中支付奖金,还是离职时支付奖金;无论是双方协商支付奖金,还是双方通过仲裁与诉讼最后判决支付奖金,都没有改变“奖金”这一性质,裁决或判决书中能明确看出是否属于奖金或赔偿金。既然单位支付的这一笔钱仍然属于奖金,那么自然仍然应当依据法律代扣代缴个税。单位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仍然属于违法。
2020-05-08 16:38:46 回复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行政法规税法规定的义务。法院属于司法执法。不是行政执法。法院判企业支付工资,企业执行司法程序按判决书支付工资。同时企业又必须执行税务行政法规,支付工资时代扣个人所得税。这是企业执行必须执行的两个法。即执行司法法规和执行行政法规。
不能司法执法代替行政执法。通俗的说就是法院判决支付工资,税法规定支付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有法院和税务局两个部门。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不支付工资法院可以判你支付工资。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执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提示:所以在一次支付数月工资时,要按工资实际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需经主管机关审核。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在进行劳动仲裁后,劳动者一般都希望能拿到应得的补偿或欠款,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雇主认可裁决并愿意照办,就会支付规定的金额。要是雇主不接受裁决并提起上诉,或者故意不执行,那劳动者可能就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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