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在高三毕业前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我们都没考上大学,于是都回家务农。在2000年12月,我和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我们俩人举办了婚礼,邀请了朋友和同学来参加,但是我们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发生了予盾,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我想了解一下怎么证明存在事实婚姻呢?
你们不是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涉及财产或者子女抚养可以在人民法院去提起上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2020-05-06 16:18:00 回复
你们这种情况不是事实婚姻。如果涉及财产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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