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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婚姻问题给我很多麻烦,我想知道怎么证明存在事实婚姻

王* 湖南-湘潭 同居咨询 2020.05.06 16:13:00 426人阅读

我和他在高三毕业前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我们都没考上大学,于是都回家务农。在2000年12月,我和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我们俩人举办了婚礼,邀请了朋友和同学来参加,但是我们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发生了予盾,向人民法提出离婚。我想了解一下怎么证明存在事实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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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是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涉及财产或者子女抚养可以在人民法院去提起上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2020-05-06 16: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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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种情况不是事实婚姻。如果涉及财产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20-05-06 16: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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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事实婚姻证明怎么开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2020-09-29 15:2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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