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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2020-04-30 21:11: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