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家土地租给张先生开砖厂 租期15年 在这期间 张先生和杨先生因债务关系 发生纠纷 法院把张先生的砖厂判给杨先生(听杨先生说,)我们在和张先生签合同时明确注明,在经营期间不得变更法人,现在杨先生要求我们签字变更法人,我们可以拒绝签字吗?
被租赁人按土地法规定,土地赔偿金、安置费属出租人所有;青苗费、土地树木附着物赔偿属承租人所有。如果是从别人手中流转的土地,国家占用所支持的赔偿款,树苗及地上新建筑、投入的肥料等应由流转人所得,土地补偿款等应由原承包人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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