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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是怎么计算的呢?

刘* 广东-河源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3.29 10:17:16 1382人阅读

我哥和他的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公司目前收入日渐增长,公司的规模也不断的扩大,先这种情况在个人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是怎么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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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 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3-29 10:2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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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不给合伙人分配也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事务所说的对,如果不交的被税务局查到会给予罚款,并补缴税款,还会产生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0-03-29 10:1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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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来自不同地区,虽然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自独立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所有合伙人却并不能回到合伙人住所去缴纳所得税,其法定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即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需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有限合伙企业若有经营亏损,而企业合伙人本身生产经营有盈利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来冲减本企业的盈利

2020-10-01 05:14:18 回复

你好,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纳税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的红利所得。合伙人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红利所得。其中,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计算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175号)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号)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按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对于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需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没有明确规定。从原则上讲,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应在该法人企业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同时由于法人合伙人按前述规定计算分配的股息,在法人合伙人未进行账务处理前提下,属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调整事项,应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法人合伙人按规定比例计算部分,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有的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以下供参考: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中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中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包括: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4、其它费用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因此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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