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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卸滋事团体,怎么判,属于网络团体…………?

186****7796 湖北-荆州 域名权咨询 2020.03.25 00:55:00 459人阅读

寻卸滋事团体,怎么判,属于网络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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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22563条

您好,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0-03-25 11:28:44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148条

先赶紧委托律师了再说。

2020-03-25 11:28:53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219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

2020-03-25 07:11:58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考虑委托律师介入,见面、与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案情,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如需帮助,与我联系

2020-03-25 09:04:55 回复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你好,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具体是其中第5条首次增加了两种新形式的寻衅滋事犯罪,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以下简称“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一种是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型;另一种是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散布型。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文以第二种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为对象,以《解释》为视角探讨其中的若干关键词理解与认定问题,以期明确司法实践中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及其构成要件的认定,进而合理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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