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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一章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和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我个人认为你这个长度伤属于临界范围的伤情,如果按照伤害程度(不足3.5厘米)是不够的,具体还要看恢复情况,如果疤痕超过3厘米有可能确定为轻伤。
2020-03-12 00:09: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