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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有两个前提,一是未经本人允许,二是为营利为目的使用。 关于微博侵犯肖像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只是单纯拿手机给他人拍照并不侵权。
2020-03-06 11:33: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