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与其他朋友合伙建立一间合伙公司,但是好景不长,他身患重疾,医疗资金短缺,无法担任公司合伙人。他想退伙,但之前又签订了合伙协议,怕惹官司。我想问一下,我朋友患病想退伙,符合个人合伙法定退伙的要求吗?
退伙原因包括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和开除退伙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何种情形合伙人可以退伙,只是规定退伙应当允许的原则。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伙规则如下:
(1)合伙人有约定不得退伙的:
A.应当按照约定不得退伙;
B.但合伙人有重大理由需要退伙的,可以请求退伙。
(2)合伙人没有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如果是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退伙;
B.如果是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退伙。
(3)因退伙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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