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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转租要怎么操作

更新时间: 2018-05-14 10: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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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首先要与出租人沟通,确认出租人同意承租方转租,并获得其书面同意;并与原房东沟通次承租人是否直接支付给原房东,并沟通押金是否可以退回。

寻找次承租人,并应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在转租合同上预留房东签字位置。转租合同中同时应约定好押金、房租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费用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


房租转租要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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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转租房屋应注意什么问题

    高发星律师

    由于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承租人在转租房屋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必须先行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转租行为的有效还是无效就处于待定状态,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该转租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二)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

    转租行为既以原出租行为为基础,故而受其约束,主要表现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超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此为一般性原则。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对延长租赁期限达成协议。

    (三)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

    承租人既享有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也享有承担新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权利义务。当然,这一注意事项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进行协商后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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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转租要交的税费有哪些

    文凤律师

    转租人涉及的税费如下:

    1、营业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转租应按“服务业——租赁业”计缴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城建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为应纳税凭证。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缴纳印花税。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该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一。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转租收入属于租金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租金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该转租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支付的房东的租赁费、相关税金等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转租人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理论上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现我局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中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5、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中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房东不在土地所在地,房东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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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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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万鹿勇律师

万鹿勇律师

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

万鹿勇律师系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成都市涉外商事与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投资评估专家,有着十余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金融、税务合规等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 万鹿勇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曾在武汉、成都等地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深谙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之道,并充分注意法律规则、商业惯例及其差异,密切跟踪司法实践的新问题与法学理论的新成果,不仅在为客户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中游刃有余,而且能够前瞻性地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执业以来,成功承办过百余起民商事、建筑房地产、公司金融等诉讼及非诉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并曾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减灾中心、青羊教育中心、成都乐家置业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耐特宏涂料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 恪守诚信、专业、审慎、尽责的核心价值理念,以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建筑房地产、公司治理、金融、税收等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宗旨,通晓商业交易规则,密切关注法律、政策、行业、市场变动,为客户量身定造法律解决方案,确保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万鹿勇律师部分典型案例: 四川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为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一期50亿元中期票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国首例保护濒危植物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 张某某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某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某科技公司与华润集团、绿地集团广告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险系列诉讼案件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包工头招用的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某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经律师努力,二审改判为十五年;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公诉机关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经过律师专业勤勉的辩护,发现证据间的冲突及合理疑点,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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