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回执只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的本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流动人口登记的公安机关或者是派出所进行申报登记后,再去街道办事处打印就可以了。如果是没有身份证的,户口本、临时身份证明等证件,只要是能证明本人身份的都可以。
......车主的居住证回执不可以办理车辆过户,想要办理车辆过户,必须先关当事人带着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去车管所进行办理,若不是本地户籍的公民,还需要提供自己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才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视居住能回家执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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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视居住如何执行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二、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您好,关于居住权执行难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司法实践居住权纠纷案件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查清事实困难。原告经常诉称曾经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对于家庭内部的实际居住情况通常没有直接证据提供,需要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而居委会因为不愿介入家庭纠纷,往往拒绝出具;有时又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同,居委会出具前后矛盾的证明,导致认定居住权的关键事实难以查清。
二、牵涉法律关系复杂。在房屋买卖合同、动迁款分配等纠纷中,当事人常常以居住权为由,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确认合同无效,导致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审理难度加大。
三、法律依据不明晰。法律、法规虽对“同住人”进行界定,但同住人并不必然享有居住权;其他非同住人是否享有居住权,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判断居住权的标准不尽统
一,审理案件结果弹性较大。
四、审执兼顾难。部分当事人经判决确认享有居住权,但由于涉案房屋系公房,居住人口众多,实际无法入住生活;若采取支付折价款的方式进行补偿,又因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履行,难以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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