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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工亡怎么算

更新时间: 2021-02-26 1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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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工亡针对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因劳务活动发生意外导致死亡的,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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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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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对劳务关系的形式法律没有具体要求,除书面形式外,还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3.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从属关系,即人身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4.支付报酬的形式及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除工资外,劳动者还享受保险及相应福利待遇。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劳务报酬,没有一定的规律。劳务关系不涉及保险及福利待遇。

    5.劳动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所进行的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

    而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6.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于劳动关系,国家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国家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且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上述义务。

    7.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而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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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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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青年先进律师,业务精湛,理论功底深厚且有较强的诉讼、仲裁经验,涉及民事、经济、刑事等不同领域,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在许多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过良好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持久、稳定的高端客户群,能够及时了解客户的不同需求,并把握中国的新立法动态,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为及时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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