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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同居律师-张馨予律师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北京路交汇处临沂商会大厦十四楼
    5.0

    来自16人评价

    帮助人数:100
    #律师标签: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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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同居律师-贺作扬律师
    山东青凯(崂山)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新世界大厦2701
    5.0

    来自102人评价

    帮助人数:1377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
    158-0532-2359
    更多> #律师简介:团队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及损害赔偿,经验丰富!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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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同居律师-贾东泽律师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天桥区
    0.0
    帮助人数:250
    #律师标签: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8-6689-5416
    更多> #律师简介:同时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担任山东省电视台的特约嘉宾等。擅长民商事纠纷、离婚及财产分割、房产纠纷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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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 山东同居律师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若发现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如非法同居或涉嫌重婚,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索赔。若另一方明知对方有合法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触犯重婚罪,将受到刑法追究。 #婚姻家庭 800次阅读
  • 非法同居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大多数情况下,此行为不受行政或刑事处罚。但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如一方已婚且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可能构成重婚罪。若双方均未婚或虽同居但未登记,则构成非法同居,但不构成重婚罪。 #婚姻家庭 1267次阅读
  • 婚后与配偶外异性同居属违法行为,严重可构成重婚罪。丈夫与前妻同居违背道德法律。重婚罪包括:有配偶再登记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结婚。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如此,也构成重婚罪。 #婚姻家庭 1027次阅读
  • 已婚状态下,不忠并不等同于背叛婚姻,但若出轨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出轨行为发生后,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出轨方净身出户,而是允许双方通过协商决定财产分配。这意味着,出轨方有可能不分得任何财产。因此,婚姻中的不忠行为虽不一定等同于背叛,但后果依然严重,特别是当涉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时,可能触犯法律并面临刑事追责。 #婚姻家庭 1393次阅读
  • 在处理老年人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时,应重视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权益,根据财产状况和双方过失责任妥善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后,所得收入和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一方善意赠送的贵重物品,可参照赠与法律规定处理。 #婚姻家庭 999次阅读
  • 实际上,对于未婚同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合法性,但也没有将其列为违法行为。只要双方不涉及非法活动,如卖淫、嫖娼等,同居行为本身是合理的。在没有正式结婚的前提下,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同居行为不构成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 974次阅读
  • 在合法婚姻存在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虽不违法,但违背道德伦理,不受法律制裁。然而,若已婚者与第三方形成长期、稳定、公开的同居关系,即构成重婚罪,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害者可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 877次阅读
  • 达成和解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达成和解
    我的价值:律师代理案件后,针对委托人提供的代书遗嘱申请代书人和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虽提交病例证明其中一个立遗嘱人曾患有脑梗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但无法推翻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录音录像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记载,案涉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对立遗嘱人去世后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一并进行了处理,促使各方达成一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起诉后对方原本有继续过的意愿不想要离婚,经过与法院及当事人的沟通,达成了同意离婚的意愿,并且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十八岁为止。 详细案情>

  • 达成和解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达成和解
    我的价值:对双方财产分析后为女方据理力争,让对方在认清形势情况下达成和解。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一个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具备:转让方与受让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虽然高某某与尹某某、李某某之间形式上存在转让款的支付行为,但该支付行为发生在周乃香起诉之后,且股权转让款从高某某或齐某某账户转出,最终又回到了其账户,高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对此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三人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尹某某、李某某实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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