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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都必须事先示意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劳动者预告解约;用人单位在无过错情况下的解雇;以及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原因而进行的裁员行动。然而,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无须冒然通知对方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的解约协议;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行使的解约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解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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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以及三年一签所存在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存在差别。即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其试用期的上限不得超出一个月;而在签署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则其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也被限定在六个月以内。其次,对于劳动者而言,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需的时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所需承担的成本,这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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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如无关于经济补偿的详细约定,则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对于承担了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来说,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先前协议约定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贴。若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达成共识,但劳动者仍然遵循了竞业限制条款并遵守了相关规范,此时他们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标准,逐月发放这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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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主体资格、待遇、报酬原则、法律调整和纠纷处理上均有区别。劳动合同限于雇主与劳动者,强调按劳分配,由劳动法调整,纠纷一般通过劳动仲裁;而劳务合同主体广泛,报酬市场化,受民法、经济法制约,纠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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