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领域,当涉及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一旦面临拆迁,实际使用人的权益保障便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在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合同事务方面,他通过具体案件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原告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许XX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这使得许XX的权益主张缺乏直接的合同依据。其次,房东何XX拒绝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关键证据难以获取。再者,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双方存在争议,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
针对这些难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XX的抗辩,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案件结果令人满意。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通过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二是律师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体现了在证据收集方面的重要性。三是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四是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有普遍价值。随着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拆迁情况时有发生,实际使用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愈发凸显。这起案件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思路和方法,强调了在合同无效情况下,通过事实和证据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房东和实际使用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相关证件的合法性,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卢扬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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