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与赵XX、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始于多年前。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全款并与公司办理更名、签订认购书。然而,公司为融资将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后房屋因赵XX涉诉被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仍面临房屋备案问题,遂提起本案诉讼。此案件由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在2025年接受朱XX委托代理。
庭审中,赵XX坚称网签合同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冯居昊律师凭借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所积累的专业知识,结合案件事实,清晰阐述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他曾在过往案件中处理过类似的合同纠纷,此次也精准地指出赵XX与公司网签备案的让与担保性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证据和庭审陈述进行审查。冯居昊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展现出其作为专职律师的专业素养。他曾协助客户在房屋不动产领域明晰权属、防范交易风险,在本案中,他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为朱XX争取合法权益。他指出朱XX与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朱XX是实际权利人。
随着审理的深入,争议焦点逐渐明晰。冯居昊律师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据瑕疵、责任认定难等复杂案件。他结合本案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赵XX的观点,证明其备案登记构成朱XX行使房屋权利的障碍。
最终,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冯居昊律师凭借其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他一贯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其高效维权、终局负责的服务特色也得到了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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