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XXX㎡,套内面积XXX㎡,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庞X签订认购书时支付了XX,XXX元定金,此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同时,认购书规定庞X须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即XXXX年X月X日前,到指定地点缴纳应缴房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天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公司有权另行出售房屋。当天,被告收到定金后出具了收据。然而,XXXX年X月X日,庞X以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一:认购书单价是否与商定单价一致
原告庞X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而认购书上的“X,XXX元/㎡”与商定不符。被告则否认双方曾商定“X,XXX元/㎡”的单价,坚持认为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但从最终判决来看,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各种情况。可能是基于公平原则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认为原告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毕竟在购房过程中,双方对于价格的商定是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认购书单价与商定单价差异较大,会对购房者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原告关于单价存在差异的主张。
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返还定金
原告庞X以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以认购书约定,若原告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为由拒绝返还。法院认为,虽然认购书有关于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定,但本案中原告是因为单价问题提出异议,并非无故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由于单价存在争议,导致认购书的履行出现问题,被告基于认购书取得的定金应当返还给原告。
争议焦点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原告除了要求返还定金,还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因单价问题产生纠纷,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认购书已经达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确认认购书已解除的诉讼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购房认购书等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在遇到纠纷时,要冷静分析,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代理此案的戴雯雯律师,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把每个案子当成自己的案子办,力争为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值得称赞。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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