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XX县发生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07年X月X日,原告高Xx与被告丁xx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被告使用,转让费14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2008年X月XX日,被告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此次,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面对这起复杂的土地纠纷案件,被告丁xx委托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李伟玲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大量民商事与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中,她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精准的判断。
李伟玲律师在答辩中进行了多方面的重点论证。首先,她指出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履行完毕。她系统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以此作为有力的证据支持被告的主张。其次,她强调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原告之前已经就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过诉讼并被驳回。最后,她提出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通过这些精准的法律观点和有力的论证,李伟玲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方的全部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与原告最初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预期相比,这一结果对被告极为有利。李伟玲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她在土地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一判决避免了其失去土地权益的风险,保障了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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