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倩律师作为原告张X的代理人,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将相关证据材料整齐地摆放在自己面前的桌子上。这些材料包括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催要记录等。此时,被告李XX未出庭,法庭上只有严倩律师一方在积极准备。
法官开始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严倩律师起身,拿起桌上的借条,向法官示意。法官接过借条,仔细查看借条上的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严倩律师接着又将转账记录的打印件递给法官,法官将转账记录与借条进行比对。
严倩律师进一步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她指出,2019年1月22日,被告李XX因承接店铺和租赁房屋向原告借款,原告代其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和27500元的房租,被告出具了借条确认借到77500元,之后被告仅偿还了20000元。在严倩律师阐述过程中,法官认真倾听,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
法官针对借条和转账记录提出了一些问题。严倩律师从容应对,详细解释了转账的具体情况以及催要借款的过程。法官听完解释后,又看了看手中的证据材料,点了点头。
严倩律师再次强调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她将催要记录的相关页面指给法官看,以证明原告一直在积极催要借款。法官仔细查看催要记录后,询问严倩律师关于利息计算的依据。严倩律师向法官说明,原告最初主张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法官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梳理。他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代被告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被告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法官接着表示会综合考虑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判决。
庭审接近尾声。严倩律师整理好桌上的证据材料,向法官表示希望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法官宣布休庭,待进一步审理后做出判决。
严倩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通过清晰的阐述和有力的证据展示,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尽管被告未出庭,增加了庭审的难度,但严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积极应对法官的询问,使得案件能够顺利推进,为最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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