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向来是一大难题。言词证据易出现矛盾,书证也可能缺失,这给案件的定性和判决带来诸多不确定性。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拥有十六年执业经验,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证据审查方面展现出卓越的能力。
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于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
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通过对边缘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在这两起案件中成功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充分展现了他在证据审查方面的独特方法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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