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武检刑不诉〔20XX〕XX号,审理法院是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赵XX在该案中是被不起诉人。
指控罪名是诈骗罪。涉案金额为21720元,赵XX与李XX是共同参与诈骗活动的关系。20XX年至20XX年X月,李XX在多地成立多家教育科技公司,纠集赵XX等人,以证书培训、报名等业务为名,虚构“预审核”“辅助报名”等事实骗取费用。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赵XX作为销售人员参与骗取庄Y等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720元。20XX年X月X日,赵XX被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这可把赵XX和她的家属急坏了,他们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每天都生活在焦虑和恐惧之中,担心赵XX会被判刑,未来的生活就此毁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赵XX被刑事拘留后,就四处打听,最终找到了潘鹏飞律师。当时家属满脸焦虑,说话都带着哭腔,不停地向潘律师诉说着他们的担忧。
潘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虽然不算特别厚,但也有一定的内容。他还多次会见赵XX,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潘律师前后会见了5次赵XX,每次会见都认真记录赵XX的陈述,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潘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赵XX在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和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的理由。
突出关键策略点
潘律师发现,赵XX在整个诈骗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并且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还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也已经全额退赃。基于这些事实,潘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重点强调了赵XX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从宽处理。这一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法律对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都有相应的从轻、从宽规定。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潘鹏飞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5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写采纳情况
检察机关采纳了潘律师关于赵XX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可以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XX不起诉。赵XX最初面临被判刑的风险,整天提心吊胆,而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这对她来说简直是天大的好消息。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潘律师准确把握了赵XX在案件中的情节和法律规定,为其争取到了从轻、从宽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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