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云xxx民初xxx号案件中,原告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产生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的50%。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被告一竞拍取得土地完成二级开发,但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以协议约定无效、无支付义务、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汤思骑律师作为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了专业优势。在证据质证环节,协助被告方合理举证,对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证据提出质疑,使法院不予采证;对被告一提交的证据,虽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未被采证,但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得到确认。
在争议评判方面,汤思骑律师抓住关键,围绕《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精准抗辩。提出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等观点,为被告方争取有利局面。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申请费也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与原告最初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管理费、投资回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诉求相比,该结果为被告方大幅减损,减轻了被告的责任和经济负担。此次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汤思骑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切实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