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及第三人董X某曾商议各出资80万元购买百物流在南京市溧水区的经营权。20XX年X月XX日,原告将8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由被告统一出面购买。后来,三人共同设立了南京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即荣公司。然而,经营权未购买成功,荣公司也未实际经营,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80万元认购款及相应利息。被告陈XX委托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代理此案。
邵如阳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1710361536,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泰州(核心靖江)。他是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而且,邵律师精通日语和英语,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能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国际水准的法律业务。
接受委托后,邵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深知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转账的80万元款项性质。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他全面梳理合作背景,调取并整理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大量证据,形成了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还原了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直至后期股东变更的全过程。
在法庭上,邵律师精准抗辩款项性质。他向法庭指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均与三方签订的《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完全一致,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对该协议书的履行。同时,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有力质证。一方面,该说明内容非被告意思表示,第三人无权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该说明内容与在案大量证据明显矛盾,包括经营权实际由董X某出面购买并持续经营、原告持续参与经营管理并多次追加投资、荣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等。此外,邵律师还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持续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共计约18万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其投入款项的性质为股权投资。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客户对邵如阳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邵律师专业能力强,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完整的证据链构建,成功驳回了原告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自己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邵律师以其专注勤勉的执业理念,从多维度分析法律问题,为客户制定创新性解决方案,展现了在合同事务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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