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李X和刘X通过网络相识,20XX年X月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两人积极筹备结婚。刘X以婚后孩子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2009年8月,他们把李X名下望京房屋出售,用所得房款支付首付,按揭贷款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某号的房屋。因为刘X说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所以房子是以她的名义购买的,贷款由李X偿还。2009年11月,李X还为刘X买了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可到了2011年6月新房交付后,刘X开始疏远李X,2012年明确表示不会和他结婚。于是李X就把刘X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X返还婚戒,并且确认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
刘X则辩称,双方没订立婚约,李X没拜见过她父母,也没求婚、没商议结婚。她觉得诉争房屋是自己买的,李X主动支付的部分款项是赠与行为,不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她还说李X没参与贷款偿还,也没收到婚戒,不同意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和邹律师来代理这个案子。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到现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的案件就办了800余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主张双方存在婚约关系,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积极筹备结婚,李X拜见过刘X父母,刘X也以子女教育为由要求买房,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为了证明购房出资系婚约彩礼,他提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说明首付款中155万元是李X用公司支票支付的,贷款也是李X通过证人账户偿还的,这笔大额出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不是单纯的赠与。他还主张婚戒是李X以结婚为目的送给刘X的,属于婚约财产,没结婚就应该返还。为了证明这些,李同红律师申请证人李X朴、唐XX出庭作证,证明李X偿还贷款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
然而,刘X坚称双方未订立婚约,首付款是李X主动赠与,贷款她自己还的,也没收到婚戒,说李X主张的转账是其他经济往来,和购房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结婚达成合意,也没证据证明他给刘X垫付购房首付款和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所以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李X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他主张婚戒的证据也不足,同样不被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X负担。
李X原本担心自己不仅房子没了,婚戒也拿不回来,还损失了那么多钱。虽然这次因为证据不足没实现全部诉求,但李同红律师在对方否认婚约关系、否认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为李X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主张,充分展现了他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辨析的专业能力,也为同类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诉讼策略提供了专业范本。打官司就是这样,证据很关键,这起案子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也让我们看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努力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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