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再审申请人某生物公司与被申请人王X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正在进行。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其委托律师出示了一份股权认购合同,声称双方是股权认购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试图推翻一审判决。
戴芬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擅长处理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民事纠纷案件。此次她作为被申请人王X的代理人参与案件。
该案件中,再审申请人某生物公司不服浙江省长兴县法院(20XX)浙0XXX民初某号民事判决而申请再审。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及原审程序是否违法。某生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戴芬芳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她精准抓住再审申请人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这一程序性缺陷,同时针对某生物公司提供的“股权认购”新证据进行有力质证。她根据王X一审中提供的聊天记录及打款凭证,表明双方已转成借款关系。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民事判决,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六个月法定期限,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长兴XX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了委托人王X的债权安全。
在日常工作中,戴芬芳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时,总是会第一时间梳理案件的时间节点,对于涉及再审的案件,会着重审查申请时效问题。在另一起股东纠纷再审案件中,她同样凭借对时间节点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委托人抗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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