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书显示:“本案中江苏XX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且逾期时间较长,一审法院按合同约定的日违约金标准,酌定江苏XX公司向合肥XX公司支付违约金XXXXX元明显不当,应予调整。鉴于江苏XX公司违约系事实,双方合同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又鉴于江苏XX公司逾期交货处于新冠疫情期间,就供货时间问题双方供货时进行了多次沟通,且逾期提供的仅是极小部分的配件,故本院根据违约程度、双方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江苏XX公司向合肥XX公司支付违约金XXXXX元。撤销安徽省合肥市XX人民法院(XXXX)皖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这份文书背后,是焦梓铭律师在该案中付出的诸多努力。焦梓铭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拥有华北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和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案时,焦梓铭律师初步判断,合肥XX公司主张的延期供货损失虽有一定合理性,但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与江苏XX公司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不过,江苏XX公司逾期交货的事实明确,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这是争取改判的关键。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证明江苏XX公司逾期交货的具体影响以及损失的关联性。焦梓铭律师仔细梳理了双方签订的三份《物资采购合同》,从中提取出关于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同时,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江苏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拖把池配置和系统调试的事实。对于合肥XX公司主张的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贷款利息损失和担保费,焦梓铭律师深入调查相关财务记录和借款合同,试图找到与江苏XX公司违约行为的联系。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合肥XX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对方律师强调合肥XX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无法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焦梓铭律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指出江苏XX公司逾期交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违约金数额,焦梓铭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违约情况,提出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过低,应根据违约程度、双方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调整。
在二审环节,焦梓铭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截图,为改判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证据进一步证明了江苏XX公司的违约情况以及合肥XX公司的损失情况。最终,法院采纳了焦梓铭律师的部分观点,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实现了案件的改判,为合肥XX公司争取到了更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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