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郭某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的规划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郭某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报建时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某认为市资源局依据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但郭某面临证明该规划文件违法的举证难题,其请求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委托。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该规划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时,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以严谨的逻辑和细致的调查开展工作。他首先深入研究规划文件的制定和审批程序,收集相关的行政文件、会议纪要等,以证明《控规(微调)》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其次,梁国权律师对郭某的土地使用权益进行详细梳理,结合土地使用证等证据,论证郭某因该规划文件无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所遭受的损失。最后,他整理类似案例,为法院提供参考,增强论证的说服力。
最终,一审法院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判决市资源局应对郭某无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该土地的价值给予郭某补偿。市资源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表明,在规划行政管理纠纷中,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依据规划文件作出的决定时,可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规划文件的合法性、自身权益受损等方面进行举证和论证。梁国权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其处理案件的方式为同类争议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