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X月,在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公诉机关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公诉人阐述指控内容,提及X某让9家公司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巨额税额时,坐在辩护席上的卓玛律师神情专注,准备为被告人进行有力辩护。
卓玛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现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起。
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XX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认为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
卓玛律师接案后,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她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有异议,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他人;对抵扣事实有异议,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认为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存在相关开票及抵扣情况,X某系公司总经理。法院最终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不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此后,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卓玛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近百页的合同文本,标记出其中的关键条款和可能存在争议的地方,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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